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