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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代表处注册

 

一、广州概况:

中国大陆第三大经济城市,广东省省会,华南地区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和文化中心;中国最重要的交通枢纽之一。

广州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北缘。广州濒临南海,邻近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国通往世界的南大门。广州属丘陵地带,地势东北高,西南低,北部和东北部是山区,中部是丘陵、台地,南部是珠江三角洲冲积平原。中国的第三大河——珠江从广州市区穿流而过。

改革开放以来,广州经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地增长,对外经济贸易蓬勃发展。二十多年来,全市国民经济以年均14%的速度持续增长,综合经济实力居全国大城市第三位(仅限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广州已成为工业基础较雄厚,第三产业发达,国民经济综合协调发展的中心城市。

 

二、广州代表处的定义: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三、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 

1.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原件)  

    该申请应该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申请书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1) 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地址。 

(注:申请书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国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企业的开户银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资信情况,以及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及代表。一般应当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头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负责人签字。

 

4.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等。简历应从工作时间开始至今,时间应具有连贯性;另请提供每人 3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  

 

5. 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企业在广州设立代表处,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 

6. 公司成立证书或证明  

    此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 

 

四、外商代表处的经营范围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五、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申办程序如下:  

1、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公安局备案、刻制公章  

3、企业代码登记  

4、统计登记:  

5、外汇许可证  

6、银行开户  

7、国税登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  

8、地税登记: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  

9、海关备案登记  

 

六、服务内容

1)、国、地税正、副本

2)、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

3)、企业组织结构代码证正、副本(含IC卡)

4)、公章、财务章、首席代表私章。

5)、广州代表处登记证

 

七、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决议,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 交通部 :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八、后续服务:

 

1、年检:登记证到期前一个月做续展

 

2、报税:每月都需要做账报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核定外商代表处的税务,具体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公式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经费支出/(1-15%)*10%利润*25%(税率)
营业税=经费支出/(1-15%)*5%(税率)
申报期在每月或每季度15号前。

 

顾邦业务内容

顾邦提供一战式的企业服务,业务内容有:中国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海外公司注册,知识产权注册,书号刊号申请,专项牌照注册;企业后续服务,国际账户开设,外国人工作签证申请,进出口权申请,财务税务管理;企业网站建设,企业风险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中港律师公证,货物运输,代客采购,投资移民服务,外国留学服务。

 

十、顾邦服务商优势

1、信誉优势,顾邦专致服务15年, 2万家客户是我们信誉的最好见证。

1、全天候服务,24小时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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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若有任何疑问可与“顾邦企业”联系

致:诸位说明内容浏览者,若在浏览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服务商作出联系。我司根据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对说明书相关项目,作了相应修改、更新,并对文字位置有所调整,特此告之,敬请留意。顾邦在编写及整理本说明内容过程中,已尽最大努力确保内容的准确性,若有错漏,顾邦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有进一步查询,此外,诸位还可通过顾邦公司网站及时了解最新服务动态,以及下载需要的说明内容文档。

 

十二、联系顾邦

顾邦服务团队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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