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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有什么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都是很常见的两种纠纷,但也因此产生各种误会。其实,商标争议和异议是两种不同的意义和概念,具体有哪些不同,让顾邦小编给大家解答!

  概念不同: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简单而言,商标争议是在商标使用时.商标异议是在申请商标时。

  特点不同:

  商标异议的特点:

  1.权利保护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社会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

  商标争议的特点:

  1.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2.提出争议的时间是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内;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被争议的商标在其核准注册前未以同样理由提出过异议,也未经裁定。

  实质不同:

  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内容不同:

  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而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

  申请主体不同:

  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提出原因不同:

  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处理机构不同:

  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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