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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保护外国地理标志商标
2014-04-23

随着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第10528111号巴尔萨克BARSAC、布拉伊山坡Cotes de BLaye等30件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通过商标局审定,外国地理标志已有83件在中国得到注册和保护,其中59件来自欧盟。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为各国政府所重视,地理标志也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自1985年3月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就开始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1987年和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以文件形式保护丹麦牛油曲奇等原产地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予以保护。该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当年受理3件外国地理标志,其中美国佛罗里达柑橘是第一件向我国申请注册的国外地理标志。2001年我国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保护。即将施行的新《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依据《巴黎公约》进行行政保护到依据部门规章保护,再到依据《商标法》注册保护,我国保护国外地理标志的工作走过了29个年头。
   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专门法保护制度和《商标法》保护制度。专门法保护是通过单独立法保护地理标志,主要在法国和南欧一些国家实行;而《商标法》保护则是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形式保护地理标志。
    法国的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向商标局提交了53件葡萄酒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商标局审定通过了其中的30件。据介绍,商标局将以新《商标法》施行为契机,继续依据法律积极为中外地理标志申请人服务,认真细致做好审查工作,维护国内外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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